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驳回复审

浏阳市日华烟花原材料加工厂“日华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08
浏阳市日华烟花原材料加工厂“日华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607092号“日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02···

浏阳市日华烟花原材料加工厂“日华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607092号“日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02296号“日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专用期满未续展。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6016号“华日Huar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期满未续展,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硅油乙基”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化学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硅油乙基”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0607092号“日华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60607092 商标申请日期:2021-11-16 国际分类:1类 化学原料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申请人:浏阳市日华烟花原材料加工厂 

商品/服务项目:硅(0101)、工业硅(0101)、硫磺(0101)、碳(0101)、金属氧化物(0102)、高氯酸盐(0102)、工业用盐(0102)、硅油乙基(0104)、硅油(0102)、硅烷(0102)


上一篇:北京中鑫广通商贸有限公司“贴心宝贝”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下一篇:厦门世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站么 JZM”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皖ICP备2022000963号-3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
    电话咨询:139-6519-1860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