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世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站么 JZM”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08厦门世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站么 JZM”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00958号“建站么 JZ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创作,拥有其独特的寓意,申请人自申请以来就开始使用该商标,并经过使用已经有了显著性、识别性,该商标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并未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115696号“JZ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平台即服务(PaaS)”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前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技术研究;室内装饰设计;材料测试;服装设计;平面美术设计;气象预报”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前述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所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3800958号“建站么 JZM”商标:
申请/注册号:63800958 商标申请日期:2022-04-06 国际分类:42类 设计研究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申请人:厦门世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技术研究(4209)、室内装饰设计(4217)、材料测试(4214)、服装设计(4218)、平面美术设计(4227)、为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4220)、信息技术咨询服务(4220)、气象预报(4213)、平台即服务(PaaS)(4220)、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4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