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懿嘉鸿科技有限公司“FLASH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08
深圳市懿嘉鸿科技有限公司“FLASH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75372号“FLAS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创作,拥有其独特的寓意,申请人自申请以来就开始使用该商标,并经过使用已经有了显著性、识别性,该商标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并未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申请商标与第5662848号“法拉 FLASH 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861237号“峰记 F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外文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外文识别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一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3575372号“FLASH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63575372 商标申请日期:2022-03-28 国际分类:14类 珠宝钟表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申请人:深圳市懿嘉鸿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钟表指针(钟表制造)(1404)、手表(1404)、手表带(1404)、钟表盘(钟表制造)(1404)、表壳(1404)、表盒(礼品)(1404)、闹钟(1404)、表玻璃(1404)、电子钟表(1404)、精密计时器(1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