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憨球食品有限公司第62322911号“憨球”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1
福建憨球食品有限公司第62322911号“憨球”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22911号“憨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依据企业字号而申请注册,具有独特的企业文化,显著性极强,其不属于地方方言中的低俗词汇,也不具有任何不良的社会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憨球”使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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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