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跳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300英雄”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7上海跳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300英雄”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647209号“300英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349008号“英雄武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041641号“英雄文化传播联盟 HERO CULTURE COMMUNICATION LEAG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1195383号“英雄游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0492641号“FARM HERO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075048号“HE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987338号“英雄联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3231046号“英雄俱乐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6018835号“HEROES FAN AS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国际注册第1378840号“SUPER GEEK HERO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2763521号“英雄联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2763520号“英雄联盟 LEAGUE OF LEGEN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20961181号“FARM HEROES SUP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引证商标一、二、三因驳回而无效,引证商标五已被撤销,不应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通知书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三已经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注册申请,上述决定书及驳回通知书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六至十二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娱乐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六至十二核定使用的教育信息、娱乐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六至十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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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