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驳回复审

淮安市浦楼酱醋食品有限公司 “浦楼”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7
淮安市浦楼酱醋食品有限公司 “浦楼”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27139号“浦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

淮安市浦楼酱醋食品有限公司 “浦楼”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27139号“浦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申请人自愿放弃“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放弃后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1610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服务不类似。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5996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暂缓审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流程状态打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予以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08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了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放弃“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后,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服务不类似,在非类似服务上二者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如果您由关于商标注册及其他知识产权相关疑问,可以随时联系我们,联系方式为13965191860(微信同号),也可以关注我们的网站www.wuhubest.cn,我们将竭诚为你服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1、我局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上一篇:第12151659号“汇艺美家 ART mix”商标 撤销复审案例
下一篇:上海跳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300英雄”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皖ICP备2022000963号-3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
    电话咨询:139-6519-1860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