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浦楼酱醋食品有限公司 “浦楼”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7淮安市浦楼酱醋食品有限公司 “浦楼”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27139号“浦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申请人自愿放弃“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放弃后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1610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服务不类似。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5996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暂缓审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流程状态打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予以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08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了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放弃“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后,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服务不类似,在非类似服务上二者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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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1、我局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