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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51659号“汇艺美家 ART mix”商标 撤销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7
第12151659号“汇艺美家 ART mix”商标 撤销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12151659号“汇艺美家 ART mix”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12856号决定,于2022年06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第12151659号“汇艺美家 ART mix”商标  撤销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12151659号“汇艺美家 ART mix”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12856号决定,于2022年06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18年7月15日至2021年7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复制图;描图纸;日历(年历);文件夹(文具)”部分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故撤销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系申请人倾心经营的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已在2017年授权他人在天猫店铺中销售,并获得消费者认可;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品牌产品累计销售至今,为多家企业提供油画。复审商标不存在任何所谓三年不使用情况,恳请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代理授权书;2、营业执照、天猫网店资质信息;3、天猫旗舰店销售、订单、评价页面;4、订购合同及发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复制图;描图纸;日历(年历);文件夹(文具)”部分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深圳市亚特美艺术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4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油画”等商品上。2015年8月21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8月20日。该商标于2021年7月6日经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前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指定的“复制图;描图纸;日历(年历);文件夹(文具)”部分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效力所及的地域范围内,系争商标注册人或经其许可的他人,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的三年时间内,于指定使用的商品上对该系争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天猫店铺的相关页面、证据4合同及发票体现的为“油画;挂画”相关商品,与本案复审商品无关。证据1代理授权书、证据2营业执照、天猫网店资质信息均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商业使用情况。故我局对于申请人的上述证据材料均不予采信,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制图;描图纸;日历(年历);文件夹(文具)”部分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如果您由关于商标注册及其他知识产权相关疑问,可以随时联系我们,联系方式为13965191860(微信同号),也可以关注我们的网站www.wuhubest.cn,我们将竭诚为你服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制图;描图纸;日历(年历);文件夹(文具)”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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