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看的《芈月传》荧屏背后繁复的版权纠纷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9-03好看的《芈月传》荧屏背后繁复的版权纠纷
曾经掀起收视风暴的电视热播剧《芈月传》,荧屏背后发生的版权纠纷之精彩程度一点也不亚于电视剧剧情本身。作为小说《芈月传》和电视剧剧本的共同作者,作家蒋胜男与电视剧《芈月传》的制作方东阳市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下称花儿影视)之间先后爆发了电视剧署名权案、小说出版违约案、小说侵权案等3起案件,以及由此衍生出的王小平与蒋胜男互诉名誉侵权案等3起案件,官司从电视剧还在后期制作时起一直打到现在。
日前,双方之间的最后一起尚未审结的案件--花儿影视诉蒋胜男侵犯《芈月传》电视剧剧本著作权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在这起案件中,花儿影视于2016年7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由蒋胜男创作、浙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下称浙江文艺出版社)、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销售的小说《芈月传》侵犯其对同名电视剧剧本享有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50余万元,但被一审法院驳回。
电视剧《芈月传》是花儿影视、北京儒意欣欣影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星格拉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联合出品的一部古装剧,著作权人为花儿影视。电视剧《芈月传》片头署名“根据蒋胜男的同名小说改编”“原创编剧蒋胜男”和“总编剧王小平”,由导演郑晓龙执导,孙俪等领衔主演。该剧讲述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被称为“太后”的女人、战国时期秦国女政治家芈月波澜起伏的人生故事,2015年11月30日在东方卫视、北京卫视同步首播,此后又在多家地方卫视播出。
该剧播出后,大获成功,成为当时一部风靡的热播剧,取得了非常好的收视率,获得的各种奖项不计其数。
然而,与取得的成绩一样引人注目的是,该剧制片方和编剧蒋胜男之间先后爆发了包括电视剧署名权案、小说出版违约案、小说侵权案、王小平诉蒋胜男及工作室名誉侵权案、蒋胜男诉王小平名誉侵权案等6起案件。
2015年4月,电视剧《芈月传》尚未播出,蒋胜男即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下称鹿城法院)提起诉讼,称其是小说《芈月传》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包括署名权,同时,她还是小说演绎作品《芈月传》电视连续剧剧本的唯一编剧,依法享有编剧身份的署名权。被告花儿影视在电视剧《芈月传》的官方宣传中,并未在全部宣传材料中载明“根据蒋胜男芈月传同名小说改编”字样,同时宣称王小平是该剧的“总编剧”,侵犯其作为《芈月传》小说作者及电视剧编剧的署名权,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此案经鹿城法院一审,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判决,驳回蒋胜男的诉讼请求。蒋胜男不服,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温州中院)提起上诉,但温州中院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2015年9月,花儿影视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称朝阳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根据双方此前签订的委托创作合同,在《芈月传》电视剧播出前,蒋胜男不能出版同名小说,但蒋胜男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提前出版、发行小说《芈月传》,请求法院判令蒋胜男立即停止侵权。
朝阳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蒋胜男构成违约,判令其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小说《芈月传》。
蒋胜男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2016年4月1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确认了蒋胜男的违约行为,但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自2015年11月30日电视剧《芈月传》播出之日起,蒋胜男出版、发行小说《芈月传》的时间限制条件就解除了。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发生了重大变化,停止发行的判项已不具备可执行性,而判决的可执行性直接影响着判决的权威性。为此,二审不能予以维持。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花儿影视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共140元由被告蒋胜男承担。
同样是在2016年4月,蒋胜男还与电视剧《芈月传》的导演郑晓龙之妻、编剧王小平之间互诉侵犯名誉权。这两起名誉权案件经朝阳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18年8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蒋胜男与王小平在新浪微博等媒体上所作声明及言论等,均未达到侵害他人名誉的严重程度,从而不构成侵犯名誉权,分别驳回双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