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利新闻 >> 版权代理

花儿影视以小说《芈月传》侵犯其同名电视剧剧本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9-03
花儿影视以小说《芈月传》侵犯其同名电视剧剧本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2016年7月6日,花儿影视又以小说《芈月传》侵犯其同名电视剧剧本著作权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提起诉讼,将小说作者蒋胜男、出版方浙江文艺出版社···

花儿影视以小说《芈月传》侵犯其同名电视剧剧本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

  2016年7月6日,花儿影视又以小说《芈月传》侵犯其同名电视剧剧本著作权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提起诉讼,将小说作者蒋胜男、出版方浙江文艺出版社、销售方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50余万元。

  花儿影视认为,根据双方约定,花儿影视委托蒋胜男创作的电视剧《芈月传》剧本的著作权(除署名权)归花儿影视享有,而蒋胜男出版、发行的小说部分内容抄袭剧本内容,构成对剧本著作权(除署名权)的侵犯。

  2017年12月28日,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花儿全部诉讼请求。花儿影视不服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2018年10月3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究竟是先有小说还是先有剧本,以及双方是否已经通过合同约定小说的著作权归属于蒋胜男所有。

  庭审中,花儿影视主张其在与蒋胜男签订委托创作合同时存在被误导的情况,一审法院不能以双方合同约定的文字表述推测蒋胜男创作完成《芈月传》小说的客观完成时间,双方合同中也并未将有关180 万字小说的任何权利保留给蒋胜男。该案是著作权侵权案件,在侵权认定中应适用“接触加实质性相似”原则。即便侵权作品与被侵权作品的作者包括同一人,但二作品的著作权人不同,与在侵权认定的司法原则适用上也与一般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无任何不同。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应由被告证明其存在抗辩事由。蒋胜男在一审中未提供小说原始储存介质(蒋胜男的代理人在庭审中承认其提供的小说电子文档为数次复制后的复制件)、未能举证证明180万字《芈月传》小说创作完成的时间,亦未能举证证明存在其他抗辩事由,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在双方约定剧本著作权归花儿影视并在先创作完成该剧本的情况下,蒋胜男在后创作出版的180万字小说存在抄袭等侵犯剧本著作权的行为。

  花儿影视认为,《芈月传》剧本是在委托蒋胜男创作分集大纲、人物小传和成本过程中,包含了导演郑晓龙、制片人曹平、总编剧王小平、资深编剧李晓明等人的集体智慧与集体劳动的共同成果,其(大量情节)表达内容具有独创性,构成原创作品构成原创作品;电视剧剧本是蒋胜男当时已在网络发表的约7000字小说的改编作品,但并不是蒋胜男当时未创作完成的180万字原创小说的改编作品。

  花儿影视的这一侵权诉讼在蒋胜男一方看来属于对在前发生的署名权诉讼案的“诉讼对冲”,花儿影视的上述主张也不符合事实、违背合同、不合常理。蒋胜男的代理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陶鑫良强调:第一,小说及剧本的作者都是蒋胜男,花儿影视就是看中了蒋胜男的小说才签约的。合同的标的是根据小说改编成的剧本,而不是小说。所以小说完成在先,花儿影视也从来沒有索要过小说。第二,合同明确阐明与约定小说的著作权归属蒋胜男,且花儿影视一而再,再而三自认电视剧根据蒋胜男同名小说改编”。第三,签约时双方的共同认知与双方的真实意思就是“先小说,后剧本”,合同之标的与花儿影视要的只是根据小说改编成的剧本;合同就是在此基础上签订的。

  蒋胜男的另一个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伟华表示,正常情况下,都是先创作完成小说,尔后根据小说改编成电视剧剧本。《芈月传》的情况也是如此,蒋胜男在先创作完成小说,又根据小说改编完成电视剧剧本。

  李伟华还认为,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芈月传》小说著作权归蒋胜男,即使小说创作在后,依然不存在所谓的侵权行为。“电视剧剧本和小说都是同一人创作,剧本是根据小说改编而来,这种情况下的雷同怎么可能构成侵权?”李伟华说。

  庭审结束后,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上一篇:好看的《芈月传》荧屏背后繁复的版权纠纷
下一篇:南俊发公司)、搜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在线客服系统
    皖ICP备2022000963号-3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