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美日一统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阿里郎酥心”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12-01广州市美日一统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阿里郎酥心”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651414号“阿里郎酥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285723号“阿里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738710号“阿里郎 阿里郎高山茗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894177号“阿里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140671号“阿里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285686号“阿里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63538号“阿里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构成方式、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等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阿里郎酥心”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部分“阿里郎”、引证商标三“阿里郎”、引证商标四“阿里郎”、引证商标五“阿里郎”、引证商标六“阿里郎”文字构成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茶、茶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杏仁牛奶(饮料)等商品分别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六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二至六相区分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面包、糕点、月饼、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面包、糕点、月饼、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651414号“阿里郎酥心”商标:
阿里郎酥心
申请/注册号:23651414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18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广州市美日一统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月饼(3006)、面包(3006)、糕点(3006)、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3010)、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3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