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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晟邦卫浴有限公司“SABER 晟邦”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18
江西晟邦卫浴有限公司“SABER 晟邦”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572435号“SABER 晟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0901911号“邦晟”商标、第···

江西晟邦卫浴有限公司“SABER 晟邦”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572435号“SABER 晟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0901911号“邦晟”商标、第20448373号“金晟邦”商标、第13643927号“军刀 saBRE及图”商标、第9400429号“SAB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照片;合同及发票;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养宠物窝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家养宠物窝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中的“SABER”与引证商标三、四在字母构成、含义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不同的显著性。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572435号“SABER 晟邦”商标:

申请/注册号:23572435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13 国际分类:20类 家具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07 专用权期限:2019-05-07至2029-05-06

申请人:江西晟邦卫浴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饲料架(2009)、木或塑料梯(2003)、塑料线卡(2003)、家养宠物窝(2009)、蜂箱(2009)、楼梯地毯固定杆(2003)、镜子(玻璃镜)(2004)、食品用塑料装饰品(2008)、画框(2004)、非金属制身份鉴别手环(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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