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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上静(指定颜色)”与“爱上镜”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5-20
“爱上静(指定颜色)”与“爱上镜”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304006号“爱上静(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

“爱上静(指定颜色)”与“爱上镜”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04006号“爱上静(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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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395529号“爱上镜”商标、第20088777号“爱上镜”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上具有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时不易混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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