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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337042号“博凯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2
第62337042号“博凯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37042号“博凯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

第62337042号“博凯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37042号“博凯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806450号图形商标、第25337032号“B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成品衣、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裘皮披肩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博凯及图”商标,其图形部分经设计易可识别为英文“BK”。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在图形构成、视觉效果、主体特征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二均含有“BK”,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337042号“博凯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62337042 商标申请日期:2022-01-23 国际分类:25类 服装鞋帽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杨开存 

商品/服务项目:服装(2504)、服装(2505)、服装(2503)、服装(2502)、服装(2501)、手套(服装)(2510)、成品衣(2501)、婴儿全套衣(2502)、鞋(脚上的穿着物)(2507)、靴(2507)、袜(2509)、帽子(2508)、围巾(2511)、皮带(服饰用)(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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