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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836466号“年年红NIANNIANHONG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2
第62836466号“年年红NIANNIANHONG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36466号“年年红NIANNIAN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的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为申···

第62836466号“年年红NIANNIANHONG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36466号“年年红NIANNIAN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8944号“年年红NIANNIANHONG”商标、第4175190号“年年红Nanahol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尚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米酒、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黄酒、烧酒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年年红NIANNIANHONG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显著汉字“年年红”,且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836466号“年年红NIANNIANHONG及图:

申请/注册号:62836466 商标申请日期:2022-02-24 国际分类:33类 酒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四川甲午风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酒精饮料(啤酒除外)(3301)、烈酒(饮料)(3301)、米酒(3301)、烧酒(3301)、白酒(3301)、果酒(含酒精)(3301)、利口酒(3301)、黄酒(3301)、酒精饮料原汁(3301)、酒精饮料浓缩汁(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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