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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正新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2
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正新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08399号“正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的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

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正新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08399号“正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192898号“正新”商标、第54527248号“正新轮胎CST”商标、第58350763号“正新轮”商标、第58365876号“正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无效,引证商标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引证商标三、四已被驳回。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类似服务上的注册已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二、四为申请在先的商标。引证商标三在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已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商业审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会计服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正新及图”,与引证商标二、四均含有显著部分“正新”,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二、四共存使用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三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且是否援引该商标对本案审理结果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1908399号“正新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61908399 商标申请日期:2022-01-04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市场营销(3503)、进出口代理(3503)、替他人推销(3503)、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3503)、商业营销服务(3503)、为他人安排和组织市场促销(3503)、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3503)、人事管理咨询(3504)、商业审计(3507)、自动售货机出租(3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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