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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天地及图”与“世纪 新天地 XTIANDI及图”商标注册近似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10-22
“新天地及图”与“世纪 新天地 XTIANDI及图”商标注册近似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771846号“新天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

“新天地及图”与“世纪 新天地 XTIANDI及图”商标注册近似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771846号“新天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926438号“世纪 新天地 XTIAND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2135号“天地 TIAND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91022号“天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32959号“天地磁砖 TIANDI CERAMIC TIL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704336号“天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437317号“威斯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643679号“绚靓 XUAN L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木地板、非金属建筑物”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非金属建筑物、铺地木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并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771846号“新天地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4771846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14 国际分类:19类 建筑材料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黄冈市蕲春县新天地瓷业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非金属建筑物(1910)、涂层(建筑材料)(1912)、建筑玻璃(1911)、建筑用嵌砖(1906)、大理石(1902)、非金属地板(1909)、瓷砖(1906)、非金属大门(1909)、木地板(1901)、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半身雕塑像(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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