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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促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政策规定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9-24
为深入实施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充分发挥政府性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推动我市制造业提质增效,现提出以下若干政策。一、适用范围1.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

为深入实施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充分发挥政府性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推动我市制造业提质增效,现提出以下若干政策。
一、适用范围
1.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信息化企业(不含采矿业和电力、电热、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企业)。
2.对新引进重大项目建设、存量企业实施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芜湖市重大招商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执行。
二、扶持政策
3.鼓励新引进工业项目。对符合《芜湖市投资导向目录》的新引进工业项目,根据项目对区域的带动作用、技术先进性、管理水平、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可给予项目单位不超过投资额5%的投资补助支持,较大的项目投资补助比例不超过10%。补助资金分级负担,市属项目由市本级承担,其它项目由引进项目的载体单位承担。
4.支持创建国家级智能工厂和绿色工厂。对经认定列入创建计划的企业,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5%以“贷转补”方式给予补助。
5.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对符合产业政策通过并购方式重组我市企业,且项目实施地在本市的,经审核认定后,对重组企业按被重组企业重组净资产的5%给予补助;对本市企业实施境外企业并购,其获取的新技术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且在市内转化投资新建项目的,按并购标的额的5%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进行补助,特别重大项目不超过6000万元,其境内投资项目不再享受其它政策。补助资金分级负担,市属项目由市本级承担,其它项目由引进项目的载体单位承担。
减轻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的税费负担,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整体改建、合并、分立和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在资产重组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等方式,将实物资产以及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征收增值税,涉及的不动产转让,符合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房产过户,免收房屋交易手续费。
6.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鼓励企业实施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政策的设备更新、技术升级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对列入《芜湖市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库》的项目,按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投资额和环比新增税收两项因素实施综合奖励,具体按《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芜湖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综合奖补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7〕9号)执行。
7.支持企业提升智能化制造水平。对经省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数字化生产线项目和符合当年省经信委项目申报标准的机器人示范应用项目和市级智能制造示范项目,按《芜湖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综合奖补暂行办法》规定给予综合奖补。
8.支持首台(套)重大装备研发和推广应用。对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按首台(套)设备售价的10%对市内研制单位予以奖励,其中成套装备、单台设备和关键部件奖励额分别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
9.鼓励企业实施节能、污染物减排、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改造。支持淘汰落后产能,根据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对完成当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并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按照“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具体奖励标准按《节能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其中符合《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芜湖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综合奖补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7〕9号)条件的项目按其规定执行。
10.鼓励两化融合示范引领。对新通过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1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支持信息消费试点示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信息消费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为省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12.支持企业提升管理水平。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为列入计划的企业开展管理和技术诊断。
三、附则
13.本规定政策体系内的各项政策与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鼓励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对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齐,并按省级奖补资金的20%加计奖励。同一企业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补助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申报。享受 “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其它经营主体、项目,不享受本政策体系内的其他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
14.除已明确由市、县(区)级财政分别承担的项目外,奖补资金由市与县、区(含各开发区)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市与县(含省江北产业集中区)两级按2:8比例、市与区(含各开发区)两级按4:6比例承担。
15.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奖补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6.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共同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自2018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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