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重大招商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9-24为促进全市重大招商项目的引进,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规范审定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重大招商项目标准如下:
(一)工业大、新项目标准。工业大项目是指属于我市四大支柱产业(汽车及汽车零部件、电子电气、材料、电线电缆)和重点发展的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机器人及智能装备、新能源汽车、现代农机、航空产业、微电子、新型显示、轨道交通装备、新材料、节能环保装备、产业互联网及共享经济),并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
1.四区和开发区项目标准。四区和开发区指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镜湖区、弋江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鸠江区、三山区。投资总额(固定资产,下同)10亿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投资总额3亿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主导项目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且产业链上多个配套项目投资总额合计达15亿元以上的,视为一个工业大项目;主导项目总投资在3亿元以上且入驻标准化厂房的多个项目投资总额合计达10亿元以上的,视为一个工业大项目。
2.四县和省江北产业集中区项目标准。四县和省江北产业集中区指省江北产业集中区、无为县、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总额2亿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主导项目投资总额3亿元以上且产业链上多个配套项目投资总额合计达8亿元以上的,视为一个工业大项目;主导项目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且入驻标准化厂房的多个项目投资总额合计达8亿元以上的,视为一个工业大项目。
3.现有存量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总额达到上述标准的,可视为新引进工业大项目。
4.经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链关键核心项目。
(二)现代服务业大项目标准。现代服务业大项目标准为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包括各类文化元素的主题公园、旅游休闲、体育设施、医疗卫生、健康养老、现代物流类、总部或地区总部经济投资项目。投产当年进出口总额达到5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进出口生产型企业。
(三)现代农业大项目标准。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现代农业类大项目。
第二条 符合第一条标准的重大招商项目,视项目未来年度纳税、投资强度、创新成果、就业等方面的贡献情况可享受“一事一议”政策。市级项目由市政府负责制定具体政策标准。各县区、开发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发展重点,自行制定“一事一议”具体政策标准,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综合保税区以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公共扶持政策由所在地政府(开发区)另行制定。
第三条 政策扶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基金)、“贷转补”、财政金融产品和事后奖补等方式(如有调整,以“1+5+6”政策体系中规定的政策扶持方式为准)。
第四条 市本级组织洽谈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按以下程序制定扶持政策:
(一)市政府成立重大招商项目政策审定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投资促进局,邀请有关专家担任顾问,成员由市发改委(物价局)、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国土局、城乡规划局、法制办、商务局(粮食局)、投资促进局、旅游局、金融办、环保局、建投公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重大招商项目政策审定小组成员相对固定,并可根据项目需要相应增加。具体工作由市投资促进局会同市财政局承办。
(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政策审定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评估实际需要,组建有产业、技术、财务、安全、环保等领域专家参加的专家组,对项目进行专家评估。办公室组织小组各成员单位对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审议,参与政策审定的各小组成员单位提出政策审定意见或政策修改建议,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后报小组办公室;市法制办对政策建议和项目协议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后报小组办公室;小组办公室汇总各成员单位意见后,形成政策审定结论报市政府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政策审定小组研究决策;特别重大的招商项目政策经市政府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政策审定小组审定后,按要求向市委汇报,报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审查,并向市政协常务委员会通报。合作协议应约定投资强度、投资建设进度和税收指标,并明确违约责任条款。与投资方签订项目投资合同后,合同文本由市法制办进行备案管理和履约监管。
第五条 县区、开发区重大招商项目政策审定程序参照市级管理流程,成立相应领导机构,严格按照尽职调查、专家评估、法制审查、集体决策、履约监管的程序依法依规推进。
第六条 对于县区、开发区自行引进的特别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需市政府给予政策支持的,由各县区、开发区将需市级审定的招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估意见及招商引资意向协议文本(须经本级法制部门审查)报送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政策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决策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四条执行。县区、开发区结合市级政策支持意见完善协议文本,负责与投资方签订投资协议。
第七条 扶持政策资金按现行税收和土地出让金管理体制,由市和县区分别承担。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共同解释,自2018年度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