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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航空产业集聚发展政策规定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9-24
芜湖市航空产业集聚发展政策规定为加快建设芜湖国家通用航空产业综合示范区和安徽通用航空产业集聚发展试验基地,培育发展通用航空、临空产业、空港保税物流为主导的空港经济,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市政府设立芜湖航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

芜湖市航空产业集聚发展政策规定

为加快建设芜湖国家通用航空产业综合示范区和安徽通用航空产业集聚发展试验基地,培育发展通用航空、临空产业、空港保税物流为主导的空港经济,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市政府设立芜湖航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来源包括国家、省、市、县(区)安排的各项支持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参股投资、事后奖补、贷转补、财政金融产品等方式,用于本市产业基地重大项目建设、技术研发、海外并购及技术引进、人才引进与激励、应用推广、贷款贴息、产业基地或平台公司公共服务支出补助等。
第二条  对在本市注册的航空企业通过自主研发、项目引进等方式,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23部通用航空器整机、33部航空发动机型号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并在芜生产交付后,每个型号给予奖励支持。其中,通用航空器整机取得型号合格证给予600万元奖励支持,取得生产许可证给予400万元奖励支持;航空发动机取得型号合格证给予500万元奖励支持,取得生产许可证给予300万元奖励支持。对取得轻型运动类通用航空器整机型号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并在芜生产交付后,取得型号合格证给予500万元奖励支持,取得生产许可证给予300万元奖励支持。对螺旋桨、航电、模拟器等航空核心部件产品取得相关适航认证的,每个型号给予100万元奖励支持。对运营、维修类航空企业获得中国民用航空的运营、维修等资质给予80万元奖励支持。上述支持可根据取证进度分阶段给予奖励支持,其中国家民航部门正式受理后给予总额20%的奖励支持。对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航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三条  对市经信委新认定的本市企业研发生产的航空类首台套设备,并实现量产属于成套技术装备的,按其售价给予100%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属于单台设备的,按其售价100%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对航空产业重大项目前期推进,举办高层次专业论坛、招商及人才推介会、产业发展政策咨询会,组织企业参加各类航空展览会等,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和补助,按相关规程兑现。
第五条  鼓励产业技术研究院、市各高职院校与航空企业联合办班培养人才。对开办的各冠名班,经市人社、财政部门审核,给予每年每班5万元补助(每班不少于30人);对共建的实训基地,给予每年10万元实训设备补助;对校企合作的股份制办学机构,给予每年10万元补助。
第六条  对列入市政府重点支持的航空产业技术研究院,年度考核合格的,市财政给予其当年新增研发仪器设备投入额50%、每年最高500万元资助,连续扶持3年。国内知名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在芜湖航空产业园建立独立研发机构,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经认定后给予仪器设备投资额50%,累计不超过500万元资助,可分年度兑付。
第七条  对在本市注册,经国家权威认证,具备法定检测资质、从事面向通航产业产品检验检测认证的公共服务平台,按照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八条  对航空产业领域发明专利,在享受市科技创新系列政策的基础上,年授权量达5件、10件以上的,分别再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发明专利每经一国授予再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九条  对本市新引进航空企业为投资航空产业关键核心项目在非政策性金融机构贷款的,给予不高于贷款基准利率的 50%贴息补助,期限3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十条  对在芜湖注册发起设立航空类产业发展基金或担保基金,募集资金集中支持产业链内本市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可按照不高于20%的比例参股投入。
第十一条  鼓励国内外航空公司、大型快递物流企业在芜湖航空产业园设立基地、建设区域运营中心和快件处理中心,每年按不高于销售收入(营业收入)2%的比例给予项目运营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对地方财政贡献度。对于在本市注册且进入芜湖航空产业园的航空运输企业,按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土地)5%比例给予资金补助。固定资产投资分期到位的,每年按实际到位数进行计算和补助,最高不超过对地方财政贡献度。
第十二条  在芜湖三元通用机场进行通用航空作业飞行、教学飞行、试飞、转场飞行等飞行活动时,对由机场收取的相关费用的优惠或减免由芜湖通用航空产业集聚发展试验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予以补贴。
第十三条  对本市新引进航空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销售中心等,签订用地类投资协议的项目,在建设期间租用生产经营用房作为临时过渡用房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租金全额补贴,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土地)给予5%奖励,最高不超过对地方财政贡献度。并按所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地方实得部分给予等额补助。对购买自用生产性办公用房的项目,按所缴纳契税数额给予等额补助。租赁政府性资产用于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全额补贴。租赁非政府性资产用于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按照其实际缴纳租金标准的80%,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迁入芜湖航空产业园的航空项目,根据项目实际发生搬迁、装修、设备安装调试等费用给予50%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四条  对规模以下航空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奖励10万元;对主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的规模以上航空企业、近3年入库税收年均增速不低于20%、上一年增速不低于全市税收平均增速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十五条  政府通过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方式,支持在本市注册且进入芜湖航空产业园的通航运营企业开展应急救援、防汛抗洪、抢险救灾、海事巡查、城市消防、森林防护、医疗卫生、气象探测、公安警航等公共服务飞行业务。
第十六条  支持国内外知名通航企业在芜湖航空产业园设立区域销售总部,根据年度销售收入、纳税总额,给予专项奖励补贴。积极支持芜湖航空产业园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设立保税仓。
第十七条  对通航运营企业在本市建设主运营基地并开辟省内短途运输航线且年飞行时间超过100小时的,每条航线给予年补贴100万元;对开辟省外短途运输航线且年飞行时间超过100小时的,每条航线给予年补贴200万元;对开展低空旅游和飞行体验等娱乐业务的,经运营成本监审后,按照飞行时间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八条  对在芜湖市域范围内新建A类通用机场建设项目,按建安费的15%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新建B类通用机场建设项目,按建安费的2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经认定升级的通用机场建设项目,给予补差奖励。
第十九条  对于国内外知名公务机运营商在芜湖航空产业园设立基地公司和FBO服务基地,或有重大影响和特殊推动作用,投资金额大、产业关联度大、技术含量高、创税能力强的大型投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支持政策。
第二十条  相关项目在享受省、市各项支持中,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鼓励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对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齐,并按省级奖补资金的20%加计奖励。涉及《芜湖市促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政策规定》,与本规定同类奖补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规定涉及奖补资金,市与省江北产业集中区及四县按40:60比例承担,市与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及四区按55:45比例承担。本规定中所有补助政策涉及税收的,税收级次归属市级的,由专项资金承担;税收级次归属县(区、开发区)的,由相关县(区、开发区)全额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共同解释,自2018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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