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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纳拉博丝特有限公司“CLOS APALTA”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2-26
博尔纳拉博丝特有限公司“CLOS APALTA”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518489号“CLOS APALT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9169811号“Clos Apal···

博尔纳拉博丝特有限公司“CLOS APALTA”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518489号“CLOS APALT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9169811号“Clos Apal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250064号“Clos Apal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宣传册、各网站对申请人品牌的介绍;2、申请人参与的相关活动图片、宣传报道等资料;3、申请人与其他公司销售协议、销售计划书、酒会协议书;4、申请人及其产品所获荣誉;5、其他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CLOS APALTA”与引证商标一、二“Clos Apalta”字母构成相同,分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葡萄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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