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环球时代商务科技有限公司“灵魂工程”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2-16
北京环球时代商务科技有限公司“灵魂工程”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2197084号“灵魂工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5191883号“soulga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777983号“灵魂演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637238号“SoulWork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知名度。与本案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书籍出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教育、书籍出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灵魂工程”与引证商标二“灵魂演讲”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认读部分英文“soulgame”的中文含义可译为“灵魂游戏”、引证商标三“SoulWorker”可译为“灵魂工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的中、英文含义相近,易使消费者产生联想性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知名度,进而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此外,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国际分类:41类 教育娱乐 申请/注册号:22197084 商标申请日期:2016-12-09 申请人:北京环球时代商务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