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天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东方计测”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2-16
北京航天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东方计测”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56410号“东方计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1023号“东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4819号“东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681013号“东方电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一、二、三已经在类似商品上共存,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亦可以共存。3、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若未获准注册,将会给申请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东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探测器、测绘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工业自动化仪表(测温用)商品、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内燃机仪表商品、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电测量仪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另,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一、二、三已经在类似商品上共存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申请/注册号:24356410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6 申请人:北京航天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东方计测”商标注册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