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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炫迈商贸有限公司“炫迈”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2-16
重庆炫迈商贸有限公司“炫迈”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5157669号“炫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099301号“迈炫MAIXUAN及图···

重庆炫迈商贸有限公司“炫迈”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5157669号“炫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099301号“迈炫MAIX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并存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给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文公众号及相关宣传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含汉字“迈炫”汉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能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知名度。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申请/注册号:25157669 商标申请日期:2017-07-05 申请人:重庆炫迈商贸有限公司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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