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名花香料有限公司“名花”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3-05
广州市名花香料有限公司“名花”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535420号“名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094480号“名花Minghu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094471号“名花Minghu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420674号“名花 一花一世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021419号“花名堂HUAMINGT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名花”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文字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询价、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寻找赞助、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搬迁、职业介绍所、寻找赞助、计算机文档管理、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会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四件引证商标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四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