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信望服饰有限公司“小女人大情怀”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3-05
深圳市信望服饰有限公司“小女人大情怀”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107819号“小女人大情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中“小女人”有歧视女性的意思,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依据《商标法》(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小女人”一词的含义本身并无权威资料予以解释或定义,亦没有对女性的歧视含义。申请商标“小女人大情怀”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其他不良影响,因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小女人大情怀”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用的显著特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并据此向申请人发送《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针对上述新的驳回事由提交以下申辩意见:1、申请商标“小女人大情怀”实际的含义是一种“年轻女性的生活态度”,其使用在指定的服装衣帽类商品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小女人大情怀”中“小女人”并未明确具有歧视女性的含义,将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毛衣、衬衫等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因此,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情形。 申请商标“小女人大情怀”作为商标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标志应有的显著特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