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星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骆驼风尚”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3-05
石狮市星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骆驼风尚”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2993428号“骆驼风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31562号“骆驼牌 海拉尔橡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09167号“駱駝CAM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1337号“骆驼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026346号“骆驼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429566号“骆驼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429506号“骆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1564675号“骆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515856号“骆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0190066号“駱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8039705号“骆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2680725号“駱駝CAM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993666号“駱駝CAM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4590702号“骆驼CAM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3432982号“骆驼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4438524号“駱駝旗舰店CAMEL FLAGSHIP SH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12093355“骆驼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4612554号“骆驼CAMEL Since 196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5338941号“骆驼风暴LUOTUOFENGB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在外观、整体组成部分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与本案类似商标已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八、十二、十三、十四、十六、十七、十八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被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于2018年4月13日做出的商评字[2014]第048576号重审第602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中予以撤销,现该商标处于等待评审应诉程序中。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九、十一为在先申请商标。
4、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现处于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
5、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五在服装、婴儿全套衣、驾驶员服装、手套(服装)商品上处于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在足球鞋、鞋、帽、袜、领带、腰带商品上为有效在先商标。
申请商标“骆驼风尚”与引证商标一、三、十四、十六显著识别文字“骆驼牌”、引证商标四、五、六、七、八、十三、十七文字部分“骆驼”、引证商标九文字及引证商标十一、十二显著识别文字“駱駝”、引证商标十五、十八显著识别文字“駱駝旗舰店”、“骆驼风暴”在文字构成、呼叫及主体识别部分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游泳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核定使用的衬衫、裤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鉴于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已被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二、十的权利状态已不会发生实质性影响,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商标局或商评委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