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无效宣告

廊坊市隆福寺“隆福寺”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6-26
廊坊市隆福寺“隆福寺”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1528346号“隆福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319808号“隆···

廊坊市隆福寺“隆福寺”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1528346号“隆福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319808号“隆福寺小吃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历史成因、指代对象、实际经营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注册人所处地缘差异较大,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3、申请人建立距今已经有上千年的历史,“隆福寺”一直使用在其山门的牌匾上,具有悠久的历史。4、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以“隆福寺”为关键词的百度搜索截图;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信息;3、《安次县志》关于廊坊隆福寺的记载;4、隆福寺照片;5、印有“隆福寺”字样的日历、包装袋。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餐馆、茶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隆福寺”完整包含在引证商标“隆福寺小吃店”中,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1528346号“隆福寺”商标:

隆福寺   

申请/注册号:21528346 商标申请日期:2016-10-11 国际分类:43类 餐饮住宿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07 专用权期限:2019-05-07至2029-05-06

申请人:廊坊市隆福寺

商品/服务项目:动物寄养(4305)、日间托儿所(看孩子)(4304)、养老院(4303)、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4306)、提供野营场地设施(4302)


上一篇:头市南田实业有限公司“宝贝宝洁”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下一篇:第一品牌策划有限公司“AdamLee”商标注册案例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皖ICP备2022000963号-3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
    电话咨询:139-6519-1860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