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莱斯兰私人有限公司“priceline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3-14
普莱斯兰私人有限公司“priceline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382744号“priceli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3098952号“长太民生CHANG TAI MIN SHENG及图”商标、第14428164号“PRICELINE GROUP”商标、第22772162号“PRICELINE”商标、第14563815号“iPRICELINE”商标、第19035980号“思月及图”商标、第17985488号图形商标、第17311849号“满口鲜及图”商标、第13175442号“心宇宙Heart of Univers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不近似。引证商标三注册人同意申请商标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5类、第35类、第44类复审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普莱斯莱恩·克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声明。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注册人普莱斯莱恩·克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声明,其中载明同意申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在中国注册和使用。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注册人普莱斯莱恩·克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申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在中国注册和使用的声明,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具有一定差异,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无权利冲突。
在第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4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七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包含主要认读部分“priceline”,二者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priceline”与引证商标四“iPRICELINE”相比较,在字母构成、读音上相近,二者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这些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第35类、第44类其余复审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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