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唯美”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3-16“爱唯美”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138592号“爱唯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引···

“爱唯美”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38592号“爱唯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688433号“爱本唯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有人分属不同地域、不同行业,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普通印刷体的“爱唯美”组成,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切均无明确含义相区分,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