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市南田实业有限公司“宝贝宝洁”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6-26头市南田实业有限公司“宝贝宝洁”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08月18日对第15416960号“宝贝宝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772946号“宝洁”商标、第1607948号“宝洁BaoJie P&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还构成对申请人在先驰名的第6197890号“宝洁”商标、第782197号“宝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的复制和摹仿,损害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明知引证商标的在先知名度,仍企图攀附申请人的商誉,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还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一系列抄袭、摹仿申请人“宝洁”商标的商标,被申请人还注册了“香港宝洁妇幼用品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母婴用品、日化用品的生产经营,被申请人在实际宣传使用中大量单独使用“宝洁”商标,并以“宝洁公司”自称,作为同行业者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明显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还带有欺骗性,其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和产地产生误认,并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申请人相关媒体报道资料及获奖资料;
2、申请人相关资质文件及宣传推广资料;
3、申请人产品销售资料及排名资料;
4、申请人企业年报及商标信息、行政裁定;
5、被申请人官网资料及商标信息、企业介绍资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其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企业商号也未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曾以相同的理由对被申请人的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提出过商标异议程序,后经过异议复审程序被予以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
1、商标信息及争议商标网络检索结果;
2、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损害到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被申请人相关介绍资料、商标信息及网络检索信息。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于2014年9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5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包装设计、服装设计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至2025年11月6日。
2、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申请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2类美容院、第3类牙膏、第5类人用药品等商品或服务上,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所主张的在先商号权。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艺术品鉴定、包装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美容院、饭店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它们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引证商标三、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法域内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对此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予以认可。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艺术品鉴定、包装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籍以知名的消费日用品在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消费群体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明显,它们之间缺乏一定的关联性,故争议商标的使用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也不会损害到申请人的相关利益。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争议商标“宝贝宝洁”与申请人的企业商号“宝洁”未构成商号权意义上的实质性近似,且在案并无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与艺术品鉴定、包装设计等服务所属相同或者类似的行业上使用与“宝贝宝洁”相近似的商号且有一定知名度的证据,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所主张的在先商号权的损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句之禁止性规定。
另,《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已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应具体条款中,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再予以赘述。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故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争议商标本身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含义,故争议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第15416960号“宝贝宝洁”商标:
宝贝宝洁
申请/注册号:15416960 商标申请日期:2014-09-25 国际分类:42类 设计研究
初审公告日期:2015-08-06 注册公告日期:2017-05-28 专用权期限:2015-11-07至2025-11-06
申请人:汕头市南田实业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网站设计咨询(4220)、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4220)、计算机软件设计(4220)、包装设计(4216)、纺织品测试(4214)、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4220)、艺术品鉴定(4224)、托管计算机站(网站)(4220)、服装设计(4218)、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4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