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成为驰名商标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30“微信”成为驰名商标
合肥中院经审理认为,从字面意思看,“微信”二字与通讯、信息联系密切,而与保健品、食品饮料等商品毫无关联。微信保健品公司作为后成立的食品饮料类企业,在选择企业名称时,应该合理避让腾讯公司“微信”以及“微信及图”商标中的文字部分,防止公众造成混淆,误认为两家公司存在许可或关联关系。
微信保健品公司将“微信”二字用于其企业名称进行登记,在官网上使用与腾讯公司“微信及图”高度近似的标识对其产品进行宣传,主观上具有攀附腾讯公司“微信”即时通讯服务和“微信及图”商标知名度的恶意,构成对腾讯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因腾讯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微信保健品公司使用的被控侵权产品既不相同也不类似,合肥中院经审理认为,有必要根据腾讯公司的申请对其“微信及图”商标与该案发生争议时是否驰名作出事实认定。
结合该案证据,合肥中院认定腾讯公司的“微信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据此,合肥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微信保健品公司在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了与腾讯公司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标识及未注册的“微信矿泉”商标、“微信及五角星”组合商标,微信保健品公司的行为属于摹仿他人驰名商标的主要部分,并在不相同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行为,均构成对腾讯公司“微信及图”商标的侵犯。
据此,合肥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微信保健品公司立即停止对腾讯公司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标有“微信”字样、类似于“微信及图”商标的商品,并召回相关商品,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5万元。
微信保健品公司不服,向安徽高院提起上诉。近日,安徽高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