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品牌策划有限公司“AdamLee”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7-12第一品牌策划有限公司“AdamLee”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3日对第13839952号“AdamLe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服装行业的国际知名企业,“LEE”是申请人商号和已注册商标,在服装行业上拥有很高的知名度。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就在中国大陆广泛使用和销售“LEE”品牌产品,被中国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和使用的第4563343号“Lee”商标、第4241209号“LEE”商标、第8522748号“LEE”等系列商标(以下统称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损害了申请人利益。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恶意抄袭和复制,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误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联系,从而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不良影响。依据《商标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证据)
1、重点商标保护名录摘要;
2、百度百科对申请人及其品牌的介绍等;
3、申请人1995年至2007年Lee产品目录;
4、申请人部分产品、专卖店照片;
5、申请人公司2001年至2006年之间相关产品的发票及中文节译;
6、申请人2001年至2005年之间销售额及广告投入统计数据;
7、宣传手册;
8、部分网站信息;
9、2016年申请人“LEE”品牌直营店和各地经销商店名称和地址列表;
10、申请人参加展会的资料;
11、部分商标档案;
12、部分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2月31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2014年11月27日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后,本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异议决定,申请人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2月27日止。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3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引证商标均由申请人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的内容已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情形;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两商标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主要考虑两商标在音、形、义上区别,以指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为限,依据两商标在市场上是否存在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进行判定。本案争议商标由英文字母组合“AdamLee”构成,引证商标由英文字母“Lee”、“LEE”构成,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中的文字“Lee”,且并未形成明显有别于引证商标的整体特定含义,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裙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将“Lee”作为字号在服装等商品上经使用并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且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整体有所差异,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据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是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鉴于申请人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本案不存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述规定的基础,故申请人上述理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情形。首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次,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四: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其“Lee”商标在服装等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已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Lee”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其他类别申请了“蒂芙娅 TF&AY、白相宜、童臣氏”等300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其行为已超出了普通商事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的需要,且被申请人亦未对其申请注册上述商标作出合理解释。对此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而且会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第13839952号“AdamLee”商标:
ADAMLEE
申请/注册号:13839952 商标申请日期:2013-12-31 国际分类:25类 服装鞋帽
初审公告日期:2014-11-28 注册公告日期:2016-08-07 专用权期限:2015-03-01至2025-02-28
申请人:第一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服装(2505)、成品衣(2501)、婚纱(2513)、鞋(2507)、帽(2508)、手套(服装)(2510)、袜(2509)、围巾(2511)、服装(2504)、游泳衣(2503)、服装(2503)、服装(2501)、皮带(服饰用)(2512)、服装(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