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奇奇”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5“蒙奇奇”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有限公司关口
被告:蒙奇奇咖啡公司、蒙奇奇餐饮公司、蒙奇奇品牌公司、孙某某等
基本案情
有限公司关口系涉案“”等蒙奇奇系列商标的商标权人。孙某某相继成立了蒙奇奇咖啡公司、蒙奇奇餐饮公司、蒙奇奇品牌公司及案外人蒙奇奇商贸公司,成立时孙某某均持股90%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在蒙奇奇咖啡公司经营的咖啡店内、蒙奇奇餐饮公司经营的微信公众号“蒙奇奇咖啡店”、蒙奇奇品牌公司经营的网站中,均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销售被诉侵权玩偶。孙某某和案外人蒙奇奇商贸公司经核准注册了多个蒙奇奇相关商标,申请登记多个蒙奇奇相关美术作品,并以其享有正当权利基础进行抗辩。诉讼过程中,孙某某和案外人蒙奇奇商贸公司的上述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或决定不予注册。有限公司关口主张各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有限公司关口的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孙某某作为三被告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在其品牌加盟体系中,以多种方式全面模仿有限公司关口的涉案商标,主观恶意明显,且孙某某的个人账号与公司账号存在混同情形。孙某某作为蒙奇奇咖啡公司等的实际控制人,对涉案全部侵权行为的实施应予知晓并起到了重要作用,是被诉侵权行为的实际策划者与实施者,孙某某与蒙奇奇咖啡公司等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密不可分,主观上具有共同故意,客观上共同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具有同一性,故孙某某与蒙奇奇咖啡公司等构成共同侵权。生效判决认定孙某某对涉案全部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涉案蒙奇奇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各被告分别实施不同的侵权行为,股东利用公司组织、策划、实施侵权行为,意图逃避法律制裁。法院综合分析各被告间是否具备意思联络、各被告侵权行为的协作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力、股东恶意注册等客观情节,依法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并确定了各被告应承担的责任。本案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思路指引,同时彰显了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中依法平等保护的原则,对优化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本案入围最高人民法院、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评选的“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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