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面向公司、潇湘书院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3三面向公司、潇湘书院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上诉人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面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潇湘书院(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潇湘书院公司)、苏州经纬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公司)、B某某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临民三初字第104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事实依据
三面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三面向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潇湘书院公司、经纬公司、B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的注册人并非B某某系认定事实错误且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中,www.xxsy.net的所有者潇湘书院公司通过主动设置链接的方式,链接到侵权网站××,且××的注册人B某某系潇湘书院创始人、潇湘书院网站工信部备案人,曾任潇湘书院公司总经理,同时兼任经纬公司总经理,B某某还曾因侵犯著作权于201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一审法院以××注册信息并非从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站查询而是通过万网查询为由,对查询结果即该网站注册人系B某某不予认可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现实中很多网站未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备案,我国没有官方的.com域名查询机构,通过万网查询的结果具有公信力,且就举证规则来讲,三面向公司已完成举证责任。3.一审法院以who.godaddy.com明确注明了查询者的义务否定(2011)京求是内民证字第3546号公证书效力错误。(2011)京求是内民证字第3546号公证书可以证明××注册人B某某注册信息中的住址与其身份证上的住所地址完全相同,B某某的邮箱地址与潇湘书院公司xxsy.net网站的邮箱地址完全相同,足以排除他人冒用B某某名义注册的可能性,且B某某亦未提交其不是涉案网站注册人的任何相反证据,故一审法院否定涉案公证书的效力系适用法律错误。4.××网站所载涉案内容均是B某某提供,B某某未经许可、未支付报酬提供涉案作品,侵害了三面向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一审法院将涉案网站区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与普通网络用户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是链接侵权纠纷,涉及www.xxsy.net与××两个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侵权而链接构成共同侵权的法律问题,应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一审法院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认定潇湘书院公司对涉案作品侵权不是应知,从而免除其共同侵权责任系适用法律错误。2.www.xxsy.net网站链接××网站上的涉案作品系明知,至少是应知,依法应当与B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本案中,三面向公司主张的赔偿系参照《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六条规定,符合《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第五条以及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律师费等合理费用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应予以全额支持。
经纬公司、潇湘书院公司、B某某辩称,1.www.xxsy.net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仅与××建立一般链接,提供搜索链接服务,其并未将侵权内容上传到www.xxsy.net服务器,并非信息网络传播权中的“作品提供者”,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将两者之间的关系定位为网络链接服务提供者和普通网络用户亦无不妥。涉嫌侵权的内容都在案外人zhouyong的网站××上,而该网站与经纬公司、潇湘书院公司、B某某无关,三面向公司提交的证据也无法证明经纬公司、潇湘书院公司、B某某与××有关,更无法证明经纬公司、潇湘书院公司、B某某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同时www.xxsy.net在发现××存在侵权内容后,立即断开了链接,已尽到了注意义务,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www.xxsy.net并不承担侵权责任。2.三面向公司未在具有国家公信力的工信部网站对××注册备案信息进行查询,而是选择了第三方商业性质的互联网应用服务提供商万网进行查询,该查询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法确定。B某某从未注册过××,该网站系他人冒用B某某身份信息注册。三面向公司提交的(2011)京求是内民证字第3546号公证书载明三面向公司查询的域名××并非注册在国内运营商的域名,而是由美国的运营商www.godaddy.com注册,该域名注册信息来源于国外网站,属于域外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域外证据须履行公证和认证手续,而三面向公司未履行该手续,故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均无法认可。同时www.godaddy.com网站声明已说明其精确度未经保证或保障,无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三面向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经纬公司、潇湘书院公司、B某某:赔偿三面向公司稿酬损失与合理费用49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1995年,广西民族出版社出版发行险恶江湖系列图书,作者独孤残红。独孤残红是D某某的笔名,D某某的另一笔名为代云。2007年2月1日,D某某就其14部作品与三面向公司签订《版权转让合同》,其中一部作品《挥剑满江红》即上述险恶江湖系列图书之一,内容完全相同。双方约定: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上列作品的著作权除署名权、影视改编权和双方合同约定的报酬外,从作品完成之日起至本合同期十年届满之日的著作权归三面向公司所有。在合同期内,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三面向公司行使;对侵犯署名权的行为,D某某授权三面向公司直接行使保护。该作品至本合同签订时除三面向公司外,D某某未从任何网络传播者处获得报酬,今后亦不得从任何第三方网络传播者处获得报酬;上列作品D某某除许可本合同所列出版社(含广西民族出版社)出版外,未许可其他任何第三方出版社出版发行。D某某保证该作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权,且D某某在合同期内不得将转让给三面向公司的作品以原名或变换名称将其全部或者部分以转让或授权等任何方式再转让、许可第三人使用;本合同签字之前所有第三方侵犯著作权的事宜,均由三面向公司行使和主张权利,在三面向公司主张权利过程中D某某不得向侵犯三面向公司著作权者出具任何许可或放弃有关权利等不利于三面向公司的证据。否则,D某某除退回已经收取的作品转让费外,须赔偿三面向公司自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行使和主张著作权发生的所有费用和经济损失。此外,双方还约定了转让金保密条款等。此后,三面向公司将取得著作权的包括本案作品在内的多部作品,汇集出版《三面向作品集》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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