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多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置物不穷”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1
云南多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置物不穷”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95792号“置物不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2315775号“置物不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特定的含义,与指定使用的服务没有直接的联系,属于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任意性商标,标识具备固有显著性。此外,大量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成功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文字“置物不穷”构成,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4095792号“置物不穷”商标:
申请/注册号:64095792 商标申请日期:2022-04-20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云南多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广告(3501)、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3501)、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3502)、进出口代理(3503)、为他人推销(3503)、人员招聘(3504)、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3506)、会计(3507)、寻找赞助(3508)、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