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万汉制药有限公司第61613433号“H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1中山万汉制药有限公司第61613433号“H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13433号“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75936号“HUIJ Hi及图”商标、第15745241号“Hi Café Elegant Livi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通过邮购定单进行的广告宣传、“ 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Hi及图”,引证商标一、二中亦含有可独立识别的“Hi及图”,在艺术表现手法上较为相近,上述商标在呼叫、构图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较为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服务提供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分别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1613433号“Hi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61613433 商标申请日期:2021-12-22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中山万汉制药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广告(3501)、广告宣传(3501)、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3509)、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3509)、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3509)、兽医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3509)、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3509)、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3509)、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3509)、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