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璞琰科贸有限公司“首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7北京璞琰科贸有限公司“首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10618432号“首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4509号决定,于2022年06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在2018年11月23日至2021年11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百度等搜索引擎搜索复审商标,搜索不到任何有关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信息。因此,申请人有理由相信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并未在指定商品上投入使用。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申请人不予认可,并请求在复审程序行使质证的权利。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为恶意撤销申请。被申请人提供了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真实使用的相关宣传使用证据,且复审商标也是被申请人经营十几年的商标,其含义已融入了企业的文化。恳请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以下证据(复印件和光盘):1、厂房、车间、产品及外包装图片;2、食品生产许可证;3、相关宣传使用材料;4、相关参展合同、承诺书、展台搭建合同等材料;5、相关展会视频、经销商年会视频材料。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和证据材料,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求,应不予采信。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保定大红鹰酒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4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2013年6月14日获准注册,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6月13日。该商标经历多次转让最后于2018年7月20日转让至保定大红鹰酒业有限公司名下,后该公司名义变更为源生号酿酒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前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予以证明。
2、经查,被申请人与北京源生号酿酒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京鹰酒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均为朱桂新、朱亚胜、朱利河三人。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全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效力所及的地域范围内,系争商标注册人或经其许可的他人,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的三年时间内,于指定使用的商品上对该系争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相关宣传使用材料中,北京京鹰酒业有限公司的微信截图显示了复审商标和酒相关商品,鉴于审理查明2的事实情况,结合证据1厂房/产品图片、证据4参展合同、证据5展会视频等材料予以佐证,已经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酒相关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全部商品与酒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当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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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