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携简科技有限公司“携简XIE JI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7佛山市携简科技有限公司“携简XIE JI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33282号“携简XIE J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28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9879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9397495号“灵零PA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9412823号“灵零配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6486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4879597号“安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7700210号“NOVEL MEDIC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55150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65767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99934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0903156号“兴昌锁业 XINGC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291316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24879602号“ONK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207235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95048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经查询,存在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类似商标及决定书、有关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通知书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三、四已经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注册申请,上述决定书及驳回通知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十一、十三在整体文字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五、八、九、十、十二、十四、十五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与整体外观上均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电路、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五、八、九、十、十二、十四、十五核定使用的集成电路、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八、九、十、十二、十四、十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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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