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注册第1289808号“DOM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06国际注册第1289808号“DOM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89808号“D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在第20类上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953364号“DOM”商标、第16268155号“dom YOUR STYLE及图”商标、第16358321号“dom YOUR STY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国际注册第1277464号“DOM-SECURITY”(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商品上的领土延伸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引证商标四注册信息、申请人限定商品和服务项目申请书。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已不构成申请商标领土延伸申请的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核定使用的非金属钥匙原坯、非金属门、窗和家具、非金属紧固材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DOM”与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dom”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非金属钥匙原坯、非金属门、窗和家具、非金属紧固材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窗帘环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第16268155号“dom YOUR STYLE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16268155 商标申请日期:2015-01-30 国际分类:21类 厨房洁具
初审公告日期:2016-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6-06-07 专用权期限:2016-06-07至2026-06-06
申请人:马赫尔.亚米兹.塔瓦菲克.阿布纳赛尔
商品/服务项目:家用托盘(2101)、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2102)、日用陶器(包括盆、碗、盘、缸、坛、罐、砂锅、壶、炻器餐具)(2103)、水晶工艺品(2104)、饮用器皿(2105)、梳(2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