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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金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维C”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7-09
深圳金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维C”商标注册案例申请人因第23594573号“维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174426号“维维 V”商标、第7···

深圳金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维C”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3594573号“维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174426号“维维 V”商标、第7253211号“维及图”商标、第10324024号“维VTOO”商标、第21586338“维C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传播策略咨询、广告设计、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人员招收、会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594573号“维C”商标:

维 C  

申请/注册号:2359457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14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深圳金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寻找赞助(3508)、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3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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