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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澳邦客食品有限公司“澳邦客及图”与“神岭山及图”商标近似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10-04
武汉澳邦客食品有限公司“澳邦客及图”与“神岭山及图”商标近似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24356892号“澳邦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

武汉澳邦客食品有限公司“澳邦客及图”与“神岭山及图”商标近似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4356892号“澳邦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具有高度显著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841722号“神岭山及图”商标、第12398744号“佤山风情及图”商标、第16254265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含义、呼叫、标识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会造成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二、存在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遵循审查标准的一致性,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申请商标使用宣传图片、申请人提供的购销合同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标识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图形在图形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蛋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蛋商品之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肉;腌制蔬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同时,考虑到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均位于湖北省武汉市,两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除蛋商品之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三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356892号“澳邦客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4356892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6 国际分类:29类 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武汉澳邦客食品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蛋(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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