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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540343号“WELDEN”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5
第52540343号“WELDEN”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33610号《关于第52540343号“WELD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7835号行政判决书,判···

第52540343号“WELDEN”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33610号《关于第52540343号“WELD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783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诉争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商标的第29645016号“WELLEN”商标 第9902189号“威尔登 WELD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的显著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鉴于原告对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没有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商标的第23279145号“WALD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在“包;运动包”等部分商品上已被撤销并公告。故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在先权利障碍,诉争商标在部分商品上申请注册在在先权利障碍已经不存在,并已影响本案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裁定,被告应在引得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在“皮革或皮革板制盒;非专用化妆包;包;钱包(钱夹);运动包;人造革箱;包装用皮袋;钥匙包”商品上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1790期《商标公告》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仿皮革;皮制系带;皮制家具罩;女用阳伞;手杖;宠物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仿皮革、皮褥子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女士手提包;旅行包;护脊书包;行李箱”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女士手提包;旅行包;护脊书包;行李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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