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927007号“三九医药 999及图(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5第58927007号“三九医药 999及图(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27007号“三九医药 999”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97184号“三九光学”商标、第4326965号“39健康”商标、第45047851号“39健康”商标、第45064416号“39健康”商标、第50589600号“39 健康”商标、第58862728号“三九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三九医药京东宣传使用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四、五、六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三、四、五、六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院”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相混淆。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了颜色,但并未有效的增加与引证商标二的区分性。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疗养院;饮食营养指导;美容院;按摩;美容师服务;动物饲养服务;配镜服务;园艺”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疗养院;饮食营养指导;美容院;按摩;美容师服务;动物饲养服务;配镜服务;园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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