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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姆勒股份公司“EQB 360”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7-23
戴姆勒股份公司“EQB 360”商标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24905798号“EQB 36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是世界最早的汽车生产商,含EQ系列字母的商标···

戴姆勒股份公司“EQB 360”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4905798号“EQB 36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是世界最早的汽车生产商,含EQ系列字母的商标是申请人用在全新推出的产品上的商标,通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并非汽车及其相关产品型号的表现形式,整体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3、申请人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同时,其他申请人亦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4、申请商标由字母加数字组成,其中三个字母是无字典含义的任意三个字母组合,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北汽与戴姆勒签署了开发和发展电动汽车的框架协议、申请人名下类似商标的档案信息、其他类似商标的档案信息。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EQB”和数字“360”构成,整体构成要素及组合较为简单,汽车行业及各厂家通常以此类形式作为汽车、摩托车及其相关产品的型号。因此,将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如果其指代商品的型号、代号等,则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反之,则其带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型号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905798号“EQB 360”商标:

EQB 360 

申请/注册号:24905798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21 国际分类:12类 运输工具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戴姆勒股份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汽车(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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