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驳回复审

湖北李时珍现代生物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济颜本草”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01
湖北李时珍现代生物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济颜本草”商标注册案例申请人:湖北李时珍现代生物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因第23656846号“济颜本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

湖北李时珍现代生物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济颜本草”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湖北李时珍现代生物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656846号“济颜本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3032784号“济颜本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形、读音、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申请人所获荣誉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尚处于异议案件审理中,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济颜本草”,其与引证商标均包含主要识别部分“济颜本草”,二者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热气医疗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656846号“济颜本草”商标信息“:申请/注册号:23656846,申请日期:2017-04-19,国际分类:第10类-医疗器械,商标申请人:湖北李时珍现代生物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地址:湖北省蕲春县李时珍生物医药经济开发区

上一篇:国际注册第1336999号“XITANIUM”商标注册案例
下一篇:国际注册第1327953号“KEMPER”商标注册案例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皖ICP备2022000963号-3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
    电话咨询:139-6519-1860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