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泵业公司侵害某中德合资企业产品说明书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10某泵业公司侵害某中德合资企业产品说明书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某中德合资企业经授权,在中国境内享有涉案产品说明书除人身权外的著作权。某泵业公司在专利申请书及其公司网站中使用了涉案产品说明书中的内容。某中德合资企业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某泵业公司停止侵害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本案中主张产品说明书中的文字、图形和照片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即使产品涉及的技术是公知技术,也不妨碍对该项技术及其产品的说明表达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某泵业在专利申请书中使用的文字和图形,以及在其网站上使用的图表与涉案说明书中相应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而某泵业公司并未举证证明上述内容系其自主创作或经合法授权,构成著作权侵权。然而,某中德合资企业主张某泵业公司将其技术方案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的行为构成侵权,法院不予认同,因某中德合资企业已就上述行为以专利申请权纠纷起诉,生效判决业已对此作出判定,无法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额外保护,某中德合资企业关于不正当竞争的诉讼主张不成立。法院判决:某泵业公司赔偿某中德合资企业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6,000元。一审判决后,某中德合资企业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即作品应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并具有一定的智力创作性,但著作权法对于“创造性”并未设置明确的标准。涉案说明书中的文字内容虽然是对产品部件的阐述,但已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即使其中涉及的技术是公知技术,也不妨碍对该项技术及其产品的说明表达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毕竟同一种技术和产品可以通过不同种方式进行表达,其中的独创性部分正是著作权法保护的核心。然而,产品说明书中承载的产品技术方案本身受专利法规制,在专利法已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同一行为即使未得到专利法保护,也不能再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原则性条款得到额外保护。本案判决对明确产品说明书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以及对产品说明书的侵权行为应当以何法律关系予以规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对于准确把握作品的独创性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条款的适用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