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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睿公司、湖南音像出版社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10
浦睿公司、湖南音像出版社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原告叶肇鑫从2008年10月开始构思创作以“细说昆曲”为主题的昆曲艺术讲解纪录片《昆曲百种 大师说戏》(以下简称《说戏》),后原告又以纪录片为蓝本,将纪录片改编为以《说戏》作为书名的五辑配···

浦睿公司、湖南音像出版社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叶肇鑫从2008年10月开始构思创作以“细说昆曲”为主题的昆曲艺术讲解纪录片《昆曲百种 大师说戏》(以下简称《说戏》),后原告又以纪录片为蓝本,将纪录片改编为以《说戏》作为书名的五辑配套图书。2013年4月5日,原告叶肇鑫以自费独资的身份,与被告浦睿公司签订《出版协议》,由浦睿公司提供《说戏》的光盘、图书的生产、出版和发行等服务工作,被告浦睿公司将复制发行权转授予被告湖南音像出版社。被告湖南音像出版社未经原告授权许可,超出原限定发行数量,擅自再版、发行《戏说》产品,被告国家出版基金规划管理办公室为上述侵权作品提供资金支持,并在产品封面处印有“国家出版基金项目”标识。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三被告侵害了原告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并就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

  普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湖南音像出版社作为一家专业出版机构,在明知被告浦睿公司仅为转授权人的情况下,并未对著作权人与转授权人之间的权利约定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超出合同授权权限,发行带有“国家出版基金”字样的图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浦睿公司在转授权后,未对被告湖南音像出版社是否按约履行合同进行合理的、基本的提示和督促,不但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也有侵权行为,与被告湖南音像出版社就涉案著作权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被告出版基金办依据被告湖南音像出版社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立项,已尽到合理的审慎审查注意义务,不构成侵权。据此,法院判决认定被告浦睿公司、湖南电子音像出版社超出授权数量范围的出版行为侵害了原告就涉案作品《昆曲百种 大师说戏》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对原告叶肇鑫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系著作权人自费出版图书过程中,因出版机构超越著作权人约定发行数量,擅自出版图书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本案中,法院在对涉案作品性质进行界定的基础上,从出版合同履约过程,包括预购发行模式、财务决算情况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认定被告湖南音像出版社超越合同授权权限,发行带有“国家出版基金”字样的图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浦睿公司在转授权后,未对被告湖南音像出版社是否按约履行合同进行合理的、基本的提示和督促,与被告湖南音像出版社就涉案著作权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被告出版基金办依据被告湖南音像出版社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立项,已尽到合理的审慎审查义务,不构成侵权。

  图书出版涉及著作权人、出版机构、文化传播公司等多类法律主体,亦包含了著作权许可、图书发售等多重法律关系。实践中,各方可对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发行成本分摊、图书销售盈利分配等予以灵活约定,这一方式具高效性,但履约中的不规范、不严谨操作,容易引发著作权侵权风险。本案的判决对于明晰出版从业主体著作权保护注意义务的边界、提升行业规范运作意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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