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速(苏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62731838号“迈速”商标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1迈速(苏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62731838号“迈速”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31838号“迈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经长期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48734号“迈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指定的部分服务不类似,与第15255026号“速迈 SUM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及其零配件的开发、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为“迈速”,与引证商标二“速迈 SUMAI”在汉字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服务提供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分别构成在类似服务上的相同、近似商标。另,申请人虽称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知名度,但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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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