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昵图网与早报传媒公司关于图片著作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3
昵图网与早报传媒公司关于图片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案件事实一审法院查明,*****为摄影作品《今日小白楼》的作者。渤海早报传媒(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4月15日和2014年5月23日在其发行的《渤海早报》健康特刊和15版刊登,用于讲文明···

昵图网与早报传媒公司关于图片著作权纠纷案

一审案件事实

一审法院查明,*****为摄影作品《今日小白楼》的作者。渤海早报传媒(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4月15日和2014年5月23日在其发行的《渤海早报》健康特刊和15版刊登,用于讲文明树新风期刊公益广告的宣传。渤海早报传媒(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的使用行为未经*****许可,未支付报酬,未进行署名。同时,对*****的摄影作品进行了剪裁并添加中英文文字。一审庭审中,渤海早报传媒(天津)股份有限公司陈述涉案图片是从昵图网下载,并提供下载截图。根据渤海早报传媒(天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图片下载情况说明”显示,昵图网的网页标有注意事项,内容为昵图网站内所有素材图片均由网友主动上传而来,昵图网不拥有此素材图片的版权,网站所有作品均作学习、交流之用,如需商用,请获得版权拥有者授权,并请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非法使用引起纠纷,一切后果由使用者承担。渤海早报传媒(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在作品下载过程中支付了10分共享分。

*****一审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渤海早报传媒(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给付*****摄影作品使用费40000元;2、判令渤海早报传媒(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给付*****精神损失费5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渤海早报传媒(天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本案中,渤海早报传媒(天津)股份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发行的渤海早报上使用涉案图片用于公益广告,侵害了*****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于渤海早报传媒(天津)股份有限公司抗辩涉案图片是遵从上级部门指示用于公益广告,未用于盈利,因此不属于侵害著作权的问题,该抗辩意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著作权权利限制的十二种情形,虽然渤海早报传媒(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公益广告,但未经*****允许,未支付报酬的行为,属于侵害著作权的行为,故渤海早报传媒(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的此项抗辩理由不具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对于渤海早报传媒(天津)股份有限公司抗辩涉案图片是在昵图网上公开可以共享的作品,并支付报酬,不属于侵害著作权一节,因昵图网页面均载明“昵图网站内所有素材图片均由网友主动上传而来,昵图网不拥有此素材图片的版权,网站所有作品均作学习、交流之用,如需商用,请获得版权拥有者授权,并请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之规定”。同时根据渤海早报传媒(天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图片下载过程的截图显示,其在下载图片的过程中仅支付在该网站的积分,并未真正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价款。故渤海早报传媒(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的此项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渤海早报传媒(天津)股份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作品的行为侵害了*****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及获得报酬的权利。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权利人的损失情况或渤海早报传媒(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侵权的获利情况,因此法院将综合考虑渤海早报传媒(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涉案图片的大小、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额为5000元。对于*****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渤海早报传媒(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人民币;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负担104元,由渤海早报传媒(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96元(渤海早报传媒(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

上诉人观点

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赔偿数额过低。判决依据不足,相关的事实依据均都未予认定。上诉请求:1、撤销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相关案件民事判决,改判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摄影作品使用费40000元;2、判令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精神损失费5000元;3、判令被上诉人公开赔礼道歉,在其出版的渤海早报侵权使用上诉人摄影作品的相同版页,相同位置,相同面积,相同次数(两次)刊登道歉声明,公开赔礼道歉(内容须经二审法院和上诉人认可,三十日内刊出);4、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观点

被上诉人渤海早报传媒(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经济损失只同意支付5000元,精神损失不同意支付。对于上诉人新增的诉讼请求,我方不接受调解,要求上诉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另行起诉。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公民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属侵害著作权的行为。被上诉人渤海早报传媒(天津)股份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上诉人*****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侵害了上诉人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及获得报酬的权利,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上诉人的实际损失和被上诉人使用涉案作品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一审法院酌定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5000元,该赔偿数额系综合考虑被上诉人侵权行为的情节所确定,符合法律规定。鉴于被上诉人将涉案作品用于讲文明树新风的公益广告,未给上诉人的信誉和社会评价带来负面影响,故一审法院未支持上诉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并无不当。至于上诉人提出的登报公开道歉的上诉请求,因该请求是二审期间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双方未能就此问题达成调解,且被上诉人明确表示不同意一并审理,故本院对此不予涉及。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提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常见类型包括:著作权侵权纠纷、著作权合同纠纷等。著作权纠纷需注意什么:1、纠纷解决,著作权中具有人身权性质的权利引发纠纷,不能采用仲裁。2、及时起诉,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多为2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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