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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822594号“不言最峰境BUYANZUIFENGJING ”商标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1
第63822594号“不言最峰境BUYANZUIFENGJING ”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22594号“不言最峰境BUYANZUIFENGJ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

第63822594号“不言最峰境BUYANZUIFENGJING  ”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22594号“不言最峰境BUYANZUIFENGJ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627211号“峰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伏特加酒;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3822594号“不言最峰境BUYANZUIFENGJING”商标:

申请/注册号:63822594 商标申请日期:2022-04-07 国际分类:33类 酒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成都九谷品牌设计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伏特加酒(3301)、果酒(含酒精)(3301)、烧酒(3301)、米酒(3301)、酒精饮料(啤酒除外)(3301)、利口酒(3301)、烈酒(饮料)(3301)、白酒(3301)、葡萄酒(3301)、鸡尾酒(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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